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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