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前,许多小微企业甚至大型民营企业的社保费缴纳标准,都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这一最低标准来进行申报缴费,久而久之,已经成为了许多地方的一个潜规则。一旦2019年按照有关规定改变征收标准,改为按照实际工资的标准进行征收,征收率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保支出将起码翻倍!这对于绝大部分利润本身就很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只有3条路可走,要么裁员、要么降工资,要么倒闭。
在目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形下,许多小微企业普遍担忧从明年社保缴费的大幅增加,加上对经济大环境的预期偏差,企业采取缩减了招聘计划,甚至提前做了裁员的举动,为企业“过冬”做好准备。
针对这一局面,国务院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
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三、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相关部门的上述措施的出台,不仅给企业留了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同时也为政府对企业社保征收法律程序的调整,留下了余地。
这些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安抚了企业经营者的紧张情绪,但是没有从根本的法律法规层面、行政管理层面消除企业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