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

时间:2024-10-25 06:00:01 浏览:662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快速评判灾后农村群众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须过渡安置的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用于经营的农村房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三条

  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两类:“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

  (1)“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

  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2)“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

  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第四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予以进一步核查。

  二、基本规定

第五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逐门入户进行。现场工作包括:场地安全评估、地基基础安全评估、上部结构安全评估。

第七条

  根据分项评估结果与下表,给出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初步结论。

灾区

房屋类型 判定标准 处理建议
可以居住 未发现安全隐患 可以不做处理或简单维护;可以返家入住;继续观察
不可以居住 存在1项以上安全隐患 暂时不可以返家入住;部分房屋需进一步做安全性鉴定

三、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第八条

  处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场地安全隐患:

  (1)场地紧靠山体或崖体,已经出现滑坡或有滑坡迹象;或场地出现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2)场地出现地陷、地裂、大范围地下空洞、塌方等现象。

  (3)场地位于河漫滩,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胁。

第九条

  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现滑移,且存在发展迹象。

  (2)基础底部持力土层流失,基础部分悬空或局部破坏。

  (3)地基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歪斜。

第十条

  房屋上部结构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没区或径流区,淹没或径流水位在房屋室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结构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及土窑洞。

  (2)洪水浸泡4小时以上的白灰砂浆砌筑且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

  (3)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或多条宽度大于5mm的裂缝),纵横墙交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或墙体出现肉眼可见的歪斜现象。

  (4)承重墙体根部出现严重溃烂或剥蚀。

  (5)承重墙体局部倒塌。

  (6)独立承重砖柱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7)楼(屋)面出现变形或局部坍塌;楼(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楼板等在墙体顶部支座处出现滑动、侧翻、失稳等现象。

  (8)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严重腐朽,有断裂或失效危险;木构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离支座。

  (9)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表面严重剥蚀、开裂,钢筋锈蚀,有断裂或失效危险。

  (10)砖窑或石窑,边窑腿出现明显外闪;或窑顶出现纵向裂缝;或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11)钢结构受力构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冲击或杂物撞击,出现明显变形或屈曲;或钢结构主要连接节点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