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处罚

时间:2024-11-29 10:30:01 浏览:464次

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处罚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纳税人不当获得留抵退税,都应当依法对其追征多获得的退税款。但是,对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是否一律处1倍罚款?在笔者看来,故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才构成骗取留抵退税,才适合对其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其他情况宜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不宜按骗税处罚。“骗取”本身包含了故意的主观要件,过失非故意,不构成欺骗。因此,因过失而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可类比过失造成漏缴税款,不宜按骗税予以处罚。且留抵退税是一项惠企政策,结合其推广目的和社会效果,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不宜惩处。如果为了督促行为人加强管理,防止过失成习惯,对其惩处也宜参照“首违不罚”方式,给予其自行纠错的机会。

  虚构提前履行条件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程度不同,处罚应不同。如上文分析,留抵税款是国家对纳税人的公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是无中生有,性质恶劣。而虚构提前履行条件不同,其并未改变债务本身,只是通过虚构债务实现的条件,改变了债务实现的时间。虚构提前履行条件近似于税款的晚缴,而虚构债权债务则近似于税款的少缴、不缴,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远小于后者。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前者的行政处罚应轻于后者,可考虑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性质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是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追认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在申请退税时并没有骗取留抵退税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对其只需按照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力度大、覆盖面广,是纳税人的一项重大福利,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税务机关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将违法行为与过失行为区别对待,注重教育引导其积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