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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