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24-12-22 09:30:01 浏览:188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下列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人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人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见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计税依据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测定面积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证书面积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申报面积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按使用主体的身份纳税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地产:房产证签发次月

  3.出租、出借房产:出租、出借次月

  4.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 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纳税

  6.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年度税额/12)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