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12月11日,市政府下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
公租房应按比例实物配建
《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将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配建公租房与商品房同配套交付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
《细则》规定,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安居集团成立后,要充分发挥融资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运营收入、减轻财政压力,逐步承担起配建公租房回购资金的主渠道作用。
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细则》还规定了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公租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以及监督管理等权限。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配建公租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此外,在《细则》发布日期之前,已出让土地或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宗地出让方案已通过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商品住房项目,仍按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对应的配建政策执行,具体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西咸新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区县可参照该《细则》执行。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市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信息来源: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