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时间:2024-12-06 11:00:01 浏览:911次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是指对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2.项目通过相关验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