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审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撤回申请等事项的申请、受理、送达、归档以及注销证书的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撤回申请等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以及注销证书的办理。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见表1)。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审批方式 |
|
1 |
建筑用钢筋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般程序 |
|
2 |
水泥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般程序 |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般程序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般程序 |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般程序 |
|
6 |
电线电缆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告知承诺 |
|
7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一般程序 |
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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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 |
||||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 |
||||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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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告知承诺 |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 |
||||
9 |
化肥 |
复肥产品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
复肥产品 |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
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9月8日,国发【2019】1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修订;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56号令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令
7.《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8.《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9.《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及其修订单
1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91号公告
3许可条件
3.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
4.1
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下列申请条件及法律责任。
4.1.1
申请人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企业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生产厂点不予受理生产许可。
申请人的实际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人应是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具体产品见附录B.1)的生产企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掌握并符合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含修订单)要求,
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https://samr.aqsiq.gov.cn)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s://scjgj.beijing.gov.cn)查阅、浏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细则(含修订单)。
申请人申请前应已做好生产经营准备工作,配合后续监督性现场审查及监督检查。
4.1.2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附录B.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对于限制类产业(涉及限制类见附录B.1),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在通过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企业首次提出办证申请的;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包括生产技术、工艺、产线及产能发生变化,产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提出办证申请的。
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需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书,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已办理注销。
对列入本市《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对列入本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按4.1.2 b)执行。
4.1.3
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b)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受理人的受理结果和取证通知后,自行打印受理结果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4.1.4
申请人应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按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细则中带“*”设备发生变化、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人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办理生产许可证补领手续。
获证企业按要求每年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报告。
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局进行后续监督性现场审查及监督检查。
4.1.5
一般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实地核查合格即可取证。
对于延续换证实施有条件免实地核查。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免实地核查。
适用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发证产品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危险化学品。
简化审批(先证后核):申请人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经审查合格后发证。申请人获证后1个月内,行政机关将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对于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撤销生产许可证。
适用范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对于期满换证、名称变更等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危险化学品,按“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实施审批。
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申请人获证后1个月内,行政机关实施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生产许可证。
适用范围:同先证后核,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一企一证:企业生产经营目录中同级审批权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审批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批)不同产品(按实施细则划分)的,在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时,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自主选择主导产品作为证书编号。
电子证书: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4.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https://samr.aqsiq.gov.cn)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s://scjgj.beiji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申请人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s://scjgj.beiji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完成用户注册,并按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4.2.2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区行政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网上申请。
4.2.3申请人申请前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https://samr.aqsiq.gov.cn)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s://scjgj.beijing.gov.cn)进行在线咨询。
4.3
4.3.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4.3.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事项属于4.1.2中b)情况之一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
4.3.3承诺书。承诺书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4.3.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监督检验报告。
申请事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4.4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注销证书等情形。
4.4.1发证
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具体要求见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承诺书;
产品检验报告。
表4.4.1发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4.1.2中b)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若申请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2 |
承诺书 |
1.网上下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选择告知承诺审批的,应下载《告知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
3 |
产品检验报告 |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签发日期起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 3.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实施细则中“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 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5.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6.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情况”中应予说明,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4.4.2延续
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4.4.2
a
b
承诺书;
产品检验报告。
表4.4.2延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2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2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4.1.2中b)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若申请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2 |
承诺书 |
1.网上下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选择告知承诺审批的,应下载《告知承诺书》; 2.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还需下载《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
3 |
产品检验报告 |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签发日期起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 3.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实施细则中“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 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5.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6.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情况”中应予说明,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4.4.3许可范围变更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具体要求见表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承诺书;
c)产品检验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表4.4.3许可范围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4.1.2中b)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若申请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2 |
承诺书 |
1.网上下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选择告知承诺审批的,应下载《告知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
3 |
产品检验报告 |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签发日期起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 3.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实施细则中“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 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5.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6.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情况”中应予说明,待后续监督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4.4.4名称变更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
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b)承诺书;
c)名称变更材料。(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不能共享的,企业提交)
表4.4.4名称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2 |
承诺书 |
1.网上下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省级发证产品选择告知承诺审批的,应下载《告知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
3 |
名称变更材料 |
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 |
4.4.5补领证书
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具体要求见表4.4.5
表4.4.5补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完全一致;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4.4.6其他
a)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按所申请事项的要求提交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b)已获证书的企业与其所属单位,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许可任何事项时,所属单位应单独取证,所属单位按发证提交申请材料。
c)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应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按所申请事项的要求提交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4.4.7撤回申请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具体要求见表4.4.7: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网上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2.申请书载明的内容与该企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 |
4.4.8注销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具体要求见表4.4.8
表4.4.8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完全一致; 4.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
5受理
5.1
5.1.1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事项的,受理人按照4申请要求和表4.4.2至表4.4.8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5.1.2申请人在市、区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协助企业在线填报申请。
5.2
5.2.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
5.2.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5.2.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5申请人在接到受理结果通知后,在线自行打印受理结果,或前往提交申请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受理结果。
5.2.6受理人在线打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核对的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5.2.7
工作时限: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日内,告知承诺审批应当场办理。
5.3
()
5.3.1申请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范围的,市局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5.3.2工作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
6审查(仅适用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产品)
申请产品属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范围的,市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危险化学品申请事项为发证、许可范围变更(不包括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产品降级)的,按照一般程序由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6.1形式审查
6.1.1办理人按照4申请要求和表4.4.2至表4.4.8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理。
a)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b)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c)企业依法终止的。
d)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北京市淘汰、限制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e)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
6.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草拟决定书,建议许可的,制作证书,并将《审核意见及审批表》和申报材料报送审核人。
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判定原则:见产品实施细则
6.1.3工作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日内,告知承诺审批应当场办理。
6.2
6.2.1
评审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a)实地核查人/日数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每家企业不少于3人/日。原则上应确保每个企业的实地核查时间不少于1天。
b) 评审组应具有充分的专业能力,除审查组长外,至少包括1名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审查员,评审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c)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评审组成员。
6.2.2
a) 技术机构落实评审组,确定实地核查时间,并出具《评审通知书》(加行政许可专用章)。
1)核查人员所在单位在接到核查计划的次日17:00前,应向技术机构反馈本单位核查人员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审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单位应出具纸质说明(单位领导签章或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到技术机构;
2)技术机构经办理人确认后调整人员;
3)原《评审通知书》和核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纸质说明留存档案中。
b)技术机构应提前3日将《评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传真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对派出人员有规避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经办理人确认后调整人员。
c)技术机构将《评审通知书》寄送评审组成员所在单位,评审所需材料寄送评审组组长所在单位。材料包括:
1)申请材料;
2)生产设备表(企业最近一次获证档案中提取);
3)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要求提示清单;
4)实地核查反馈表;
5)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6.2.3
6.2.3.1评审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a)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预备会议,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明确审查要求;
b)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内容包括审查依据、目的、审查内容、声明、听企业汇报、观察员宣读实地核查廉洁纪律告知书等。
c)评审组按分工开展现场和文件审查,审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d)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审查意见,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等。评审组成员对实地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现场应服从评查组的意见,但可以保留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研拟意见报市许可办;
e)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和建议改进意见。
6.2.3.2评审组到达企业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企业提出要求推迟审查,评审组应不予同意,继续审查。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同时附证明性文件(如管理部门出具的停水停电证明),技术机构报市许可办,重新组织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目时,核查工作应继续按计划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
实地核查过程中,如遇企业不配合评审组工作,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时,评审组应及时向技术机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会同观察员签字,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因以销定产待料加工等原因停产等情况,评审组长应及时与企业领导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企业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恢复生产,则可按原计划进行;企业不能够恢复生产,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说明并会同观察员签字,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请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住所、生产地址、产品),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说明并会同观察员签字,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本市淘汰、限制、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评审组应及时向技术机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会同观察员签字,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评审组无正当理由,造成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由评审组承担后果,追究评审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技术机构报市许可办,重新组织实地核查。
6.2.3.3评审组实地核查结束后,评审组组长2日内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审查材料报送技术机构。(见表6.2.3.3)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申请材料 |
1 |
不能擅自更改企业名称、住所、实际生产地和申请产品及产品单元 |
|
2 |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的,应由企业双杠改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签字并明确更改几处 |
|||
3 |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以及实际情况一致 |
|||
4 |
材料齐全、完整 |
|||
2 |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
1 |
法人/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会签字 |
|
2 |
评审组和观察员签字 |
|||
3 |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及其附件
|
1 |
清单签字齐全,清单与其附件材料合订,企业加盖骑缝章。 |
|
2 |
清单中所列材料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一致。 |
|||
3 |
清单中所有材料的格式、内容、要求符合要求。 |
|||
4 |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
1 |
核查项目无漏项、漏判 |
|
2 |
不符合事实描述详细,能体现可追溯性 |
|||
3 |
核查情况的描述与核查结论相符 |
|||
4 |
核查办法中对证明材料有保存要求的,应提取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
|||
5 |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
1 |
与实地核查记录中的不符合、建议改进条款一致。 |
|
2 |
不符合事实描述清楚、性质界定明确,建议利于企业改进。 |
|||
3 |
签字齐全,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
|||
6 |
实地核查报告 |
1 |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与申请书及其他相关信息一致 |
|
2 |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合格、不符合、建议改进条款统计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相符 |
|||
3 |
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在“其他情况说明”有详细记录,并提供书面辅证材料。 |
|||
4 |
签字齐全,企业加盖公章 |
6.2.3.4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6.2.4
6.2.4.1
a)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核的具体要求(见表6.2.3.3)
1)实地核查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实地核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填写《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此表随材料一起退回评审组长,再次提交材料时将此表单一并交回。
3)技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b)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理
1)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2)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3)企业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北京市淘汰、限制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
c)技术机构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审批表》和申报材料报送行政机关办理。当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技术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核材料。
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判定原则:见产品实施细则
6.2.4.2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6.2.5
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人出具《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通知受理人。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6.2.6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仅适用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产品
7决定/制证()
7.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决定书,建议许可的,制作证书,并报审核人。
a)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准予许可或终止;
b)不符合许可或终止条件的,不准予许可或不予终止。
7.2
审核人对办理人的意见、文书及证书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审批人。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d)文书及证书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7.3
审批人审批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d)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7.4工作时限:一般程序审批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先证后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承诺审批应当场办理。
7.5
7.5.1制作加盖电子印章的许可决定和电子证书。
7.5.2根据企业需求,制作纸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书。
7.5.3工作时限:自审批之日起2日内;告知承诺审批应当场办理。
8送达
8.1申请人申请产品属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产品的,市局行政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可在线打印许可决定和电子证书。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将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8.1.1工作时限:自审批之日起5日内;告知承诺审批应当场办理。
8.2申请人申请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产品的,办理人回填证书内容,并复印证书(1套)。
8.2.1证书内容有误的,办理人填写《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正表》,并报送材料。
a)企业名称有误的,将表8.2.2的材料报送全许办审查中心。
b)产品内容/生产地址有误的,将表8.2.2的材料报送全许办审查部。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要求 |
1 |
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
1份原件 |
办理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许可审服务专用章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1份复印件或扫描件 |
加盖许可审批服务专用章 |
3 |
生产许可证证书 |
1套原件 |
|
工作时限:2日内。
8.2.2工作时限:自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书之日起5日内。
9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或检查
9.1对于以先证后核或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后置监督性现场审查或检查。
9.2工作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
10归档
10.1市局综合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市局档案室。应归档材料包括:
a)目录。
b)行政许可决定书。
c)许可证书打印件/复印件一套。
d)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承诺书
3)产品合格报告
f)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评审通知书(限一般程序);
h)评审组提交的实地核查材料(限一般程序);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原件
2)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及其附件
4)实地核查时提取的材料复印件
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6)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i)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限一般程序);
j)审核意见及审批表(限一般程序);
k)实地核查反馈表(限一般程序);
l)备考表。
10.2工作时限:送达后1个月内。
11
a)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信息,主要包括:
1)《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汇总表》
2)《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名称等发生变化企业汇总表》
3)《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4)《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注销汇总表》
5)《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6)《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
7)《截止到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企业汇总表》
8)《截止xxxx年xx月北京市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按区及产品类别统计表》
9)《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产品注销企业名单》
10)《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汇总表》
1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许可企业汇总表》
1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信息统计表》
13)《北京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统计分析》
14)《产品质量工作完成情况月统计报表》
15)《各区县工业产品企业名单》
16)《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17)《注销及已报注销库》
b)每月5日前将本条款全部表单报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将9)至12)表按规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1)至7)表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市执法局。
c)技术机构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并通报相关单位。
12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见附录A)
13
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
见附录B.1 |
|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2 |
|
3《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
见附录B.3 |
|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
见附录B.4 |
|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见附录B.5 |
|
6《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
见附录B.6 |
|
7《审核意见及审批表》 |
见附录B.7 |
|
8《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
见附录B.8 |
|
9《评审通知书》 |
见附录B.9 |
|
10《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
见附录B.10 |
|
11《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要求提示清单》 |
见附录B.11 |
|
12《实地核查反馈表》 |
见附录B.12 |
|
13《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 |
见附录B.13 |
|
14《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14 |
|
15《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名称等发生变化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15 |
|
16《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16 |
|
17《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注销汇总表》 |
见附录B.17 |
|
18《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18 |
|
19《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19 |
|
20《截止到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20 |
|
21《截止xxxx年xx月北京市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按区及产品类别统计表》 |
见附录B.21 |
|
2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产品注销企业名单》 |
见附录B.22 |
|
2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23 |
|
2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许可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24 |
|
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信息统计表》 |
见附录B.25 |
|
26《北京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统计分析》 |
见附录B.26 |
|
27《产品质量工作完成情况月统计报表》 |
见附录B.27 |
|
28《各区县工业产品企业名单》 |
见附录B.28 |
|
29《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
见附录B.29 |
|
附件:附录B.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附录B.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附录B.3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附录B.4《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附录B.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附录B.6《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附录B.7审核意见及审批表
附件:附录B.8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附件:附录B.9评审通知书
附件:附录B.10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附件:附录B.11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要求提示清单
附件:附录B.12实地核查反馈表
附件:附录B.13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
附件:附录B.14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15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名称等发生变化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16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17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注销汇总表
附件:附录B.18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行政许可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19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20截止到xxxx年x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21截止xxxx年xx月北京市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按区及产品类别统计表
附件:附录B.2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产品注销企业名单
附件:附录B.2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2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发证许可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信息统计表
附件:附录B.26北京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统计分析
附件:附录B.27产品质量工作完成情况月统计报表
附件:附录B.28各区县工业产品企业名单
附件:附录B.29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附件:附录B.30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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