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事项的发证、变更、补领证书、停用、注销等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的办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燕山分局实施。
1 许可范围
申请许可类别(类型) |
类别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锅炉 |
压力容器 |
|
压力管道 |
|
电梯 |
|
起重机械 |
|
大型游乐设施 |
|
客运索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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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注:限本市使用的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在本市,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除外)。
2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549号令修订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部颁布(TSG 08-2017)
《关于推进本市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京编办发【2017】19号)
3 许可条件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责任承担能力。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
4.1 申请条件及责任
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下列申请条件及法律责任。
4.1.1
a)申请人应具有主体资格。
b)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c)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d)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4.1.2
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申
b)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登记许可证。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d)申请人使用登记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办理补领手续。
e)申请人应接受、配合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2 申请方式
4.2.1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https://zjj.beijing.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完成用户注册,并按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4.2.2 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区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4.2.3 申请人申请提交前可以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zjj.beijing.gov.cn)“咨询”专栏进行在线咨询。
4.3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4.3.1 申请材料说明
申请材料包括《承诺书》和其他符合申请要求或许可条件
4.3.2首次申请(见表4.1)
4.3.2.1首次申请——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表见附录B.1),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表见附录B.2)。
4.3.2.2首次申请——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表见附录B.3)。
4.3.2.3首次申请——特别要求
场(厂)内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械在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前,应经设备使用所在地(流动作业的,为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提出使用登记申请。
4.3.3变更
4.3.3.1使用登记证许可信息变更(表4.2.1)
使用登记证(附录B.4、附录B.5)中许可信息发生变化,需提交有关材料,按许可工作流程办理。
4.3.3.2使用登记信息变更(表4.2.2)
除使用登记证中信息外,使用登记表、产品数据表等相关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向设备登记信息管理机关(设备使用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下同)提交有关材料进行信息更新或通过网上自行更新。
4.3.4补领证书(表4.3)
4.3.5停用、注销(表4.4)
向设备登记信息管理机关办理停用、注销手续。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按照上述附录内容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使用登记表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 (4)设备种类符合《特种设备目录》(附录B.14)设备类别要求。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允许个人办理使用登记。 |
3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通过验证码调取检验信息,如相关检验信息未能网上共享,需扫描检验报告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1)应有此材料;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调取首次检验信息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相关数据 |
(1)应有此材料; (2)仅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5 |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
网上填报有关信息 |
(1)应有此材料; (2)仅适用于工业管道登记。 |
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网上填报有关信息 |
(1)移装设备应先办理注销手续; (2)仅适用于设备移装。 |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网上填报有关信息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按照上述附录内容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使用登记表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 (4)设备种类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
4 |
变更内容材料 |
名称更名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或扫描变更文件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使用单位变化的材料,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或文件;或登录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对。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单位变更文件或者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文件。 (3)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产权单位或原使用单位的变更文件,需提交声明文件(附录B.12)。 |
表4.2.2使用登记信息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网上填报变更信息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使用登记表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 (4)设备种类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通过验证码调取检验信息,如相关检验信息未能网上共享,需扫描检验报告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1)应有此材料;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首次检验报告,仅适用于相关参数、信息变更时提供。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相关数据 |
(1)应有此材料; (2)仅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且适用于相关技术参数、信息变更时提供。 |
5 |
检验报告或者安全评估合格报告 |
网上共享相关检验信息,如相关检验信息未能网上共享,扫描检验报告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1)应有此材料; (2)仅适用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
表4.3 补领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网上填报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表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书号码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书完全一致。 |
表4.4 停用、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网上填报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登记表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登记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 |
4.4 收费情况
此项许可不收费。
5 受理
5.1
5.1.1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事项的,负责本事项受理的部门按照4.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5.1.2申请人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市、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窗口)应协助企业在线填报申请。
5.2
5.2.1申请材料符合4.3申请要求的种类、数量、受理要求和格式的,负责受理的部门编写受理意见,在系统中出具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决定书。
5.2.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本项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5.2.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加盖电子公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5.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加盖电子公章的《补齐补正通知书》。
5.2.5申请人在接到受理人的受理结果通知后,在线自行打印相关行政文书。
5.3
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如未开具,视为已受理,受理日期为申请日。
6
6.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2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3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4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制作。
7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
到行政服务窗口自行领取的,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邮寄送达的,受理人保留邮寄送达回执,作为送达证明。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8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许可证书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9
TS-XK-0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流程图(见附录A)
10
10.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台、套办理) |
附录B.1 |
10.2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
附录B.2 |
10.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气瓶、工业管道) |
附录B.3 |
10.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台、套办理) |
附录B.4 |
10.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单位办理) |
附录B.5 |
10.6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除电梯、车用气瓶) |
附录B.6 |
10.7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 |
附录B.7 |
10.8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车用气瓶) |
附录B.8 |
10.9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附录B.9 |
10.10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附录B.10 |
10.1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附录B.11 |
10.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声明 |
附录B.12 |
10.13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
附录B.13 |
10.14 特种设备目录 |
附录B.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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