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时间:2024-09-16 18:08:01 浏览:490次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制定《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办法》明确,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各市级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并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息来源:西安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