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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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五条(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点击查看全文)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 留存以下资料, 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办理材料】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
|
2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
|
3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
4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
5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
6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
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
|
8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
|
9 |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
|
10 |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
|
11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
12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
|
13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
|
14 |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
15 |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
|
16 |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
|
17 |
研发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 |
18 |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原件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
||
19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电子数据 1 份 |
20 |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
21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
22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
电子数据 1 份 |
23 |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
24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
25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
26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
27 |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
28 |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代办退税账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5.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6.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7.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8.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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