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