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时间:2024-12-06 13:30:02 浏览:436次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