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享受主体】 运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教育附加。【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18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享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发布之日(2022 年 3 月 3 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