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质监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2015年7月3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2015年7月3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5]5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6]33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年9月1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17年2月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7]10号
3 许可条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3.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3.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3.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4.1.2 申请人固定的办公、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有效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业务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项目;
4.1.4 申请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2 申请人责任
4.2.1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https://zjj.beijing.gov.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4.2.2 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4.2.3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4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体现在受理决定书上。
4.2.5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首次申请 (见表4.3.1)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表4.3.1 首次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有效证照;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账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以及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 |
1份 |
复印件 |
注:注册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不用提交。 |
4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所有权或有效的使用权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
5 |
在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独立调配或全权支配使用证明材料 |
1份 |
复印件 |
如: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申请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独立使用权证明或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等。 |
6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执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证明材料 |
各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
7 |
典型实验报告 |
各1份 |
复印件 |
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模拟检测报告。 |
8 |
有效的管理手册 |
1份 |
复印件 |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
9 |
程序文件 |
1份 |
复印件 |
提供现行有效版本。 |
10 |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记录 |
1份 |
复印件 |
提供最近一次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有关记录。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 |
4.3.2 延续(复评审) (见表4.3.2)
延续须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表4.3.2 复评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有效证照;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账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以及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 |
1份 |
复印件 |
注:注册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不用提交。 |
4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所有权或有效的使用权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
5 |
在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独立调配或全权支配使用证明材料 |
1份 |
复印件 |
如: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申请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独立使用权证明或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等。 |
6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执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证明材料 |
各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
7 |
典型实验报告 |
各1份 |
复印件 |
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模拟检测报告。 |
8 |
有效的管理手册 |
1份 |
复印件 |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
9 |
程序文件 |
1份 |
复印件 |
提供现行有效版本。 |
10 |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记录 |
1份 |
复印件 |
提供最近一次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有关记录。 |
11 |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原件 |
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
4.3.3 扩项(见表4.3.3)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项目范围、增加检测方法标准(含标准变更中检测方法的实质改变)、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的,按扩项办理。对于符合延续申请条件的,扩项申请应与延续申请一并办理。
表4.3.3扩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资质认定证书 |
1份 |
复印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注:注册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不用提交。
|
5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所有权或有效的使用权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检验检测机构异地增加工作场所的必须提交异地分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
6 |
扩项所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独立调配或全权支配使用证明材料 |
1份 |
复印件 |
如: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申请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独立使用权证明或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等。 |
7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执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证明材料 |
各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
8 |
典型实验报告 |
各1份 |
复印件 |
涉及扩项的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
4.3.4 实验室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见表4.3.4)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及检验检测能力均无变化,仅原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名称或原地址名称变更,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应自新名称正式注册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因转制、重组、合并等原因检验检测机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重新注册检验检测机构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表4.3.4 实验室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2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原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原件 |
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4 |
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提交。 |
5 |
当地公安部门变更地址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原地址名称变更必须提交。 |
6 |
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法律责任义务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 |
1份 |
原件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5 工作场所迁址(见表4.3.5)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检验检测能力以及法律地位均无本质变化,仅工作场所迁址,应自工作场所迁址后正式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之前申请办理变更。
表4.3.5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原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原件 |
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4 |
工作场所迁址前、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 |
1份 |
原件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5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所有权或有效的使用权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
6 |
典型实验报告 |
各1份 |
复印件 |
须提交迁址后检验检测机构获证项目的模拟检测报告或比对试验报告,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6 执行标准变更(见表4.3.6)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认定所依据的标准仅年号/编号变更,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有关内容无实质性变化,机构检验检测能力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应办理执行标准变更;若标准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足以影响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能力和限制范围的,应按扩项办理。
表4.3.6 执行标准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
2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
2 |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3 |
检测方法所依据标准的新、旧文本 |
各1份 |
复印件 |
(1)标准必须是正式出版发行的版本;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7 补领证书(见表4.3.7)
补领证书是指被许可人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或者换取新证书。
表4.3.7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2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
2 |
资质认定获证单位的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原资质认定证书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资质认定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8 减项(见表4.3.8)
减项是指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已经许可的检验检测项目,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
表4.3.8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书面说明 |
1份 |
原件 |
完全按照证书附表中许可项目序号和名称注明减项内容、申请理由,须加盖公章。 |
2 |
资质认定获证单位的有效证照 |
1份 |
复印件 |
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原件 |
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9主动申请注销(见表4.3.9)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再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按照表4.3.9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至各区局或市局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进行办理。
表4.3.9主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主动申请注销的书面说明 |
1份 |
原件 |
主动申请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主动申请注销说明需明示获证单位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主动注销原因、主动申请注销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1份 |
原件 |
证书及证书附表应在有效期内。 |
4.3.10授权签字人变更(见表4.3.10)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需在市质监局官网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表格下载”中下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并按照表4.3.10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各区局或市局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进行办理。
表4.3.10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 |
2份 |
原件 |
注: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适用于本表,此表一式2份,由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
2 |
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原件或复印件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中授权签字领域须按照有效证书附表填写完整,授权项目明确。(如:2016年1月1日发证证书附表中建材(1.1-5.78)、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6.79-8.113)共113个检测项目。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还需要描述检验检测能力所涉及的场所。)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3.11人员变更备案(见表4.3.11)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在市质监局官网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表格下载”中下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填写完整并按照表4.3.1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各区局或市局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进行办理。
表4.3.11人员变更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 |
2份 |
原件 |
注: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适用于本表,此表一式2份,由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
2 |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复印件 |
变更后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相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3 |
最高管理者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应注明任命XXX为最高管理者。 |
4 |
技术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受理人员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中“资质认定部门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备案”和实际时间并加盖公章,1份返给申请人,其余收取的材料返回计量监督处。 |
备注 |
所有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4 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范围及受理人所需审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具体内容和要求
见4.3的要求。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事项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
即时 。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请
6.1.1 评审
申请复评审或延续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安排复评审的考核工作。
6.1.1.1 组织评审的机构(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接到受理通知后,根据申请材料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组,并与评审组组长进行沟通。
6.1.1.1.1 评审组的组成要求
a)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不少于两位具有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可以同时委派一名特邀观察员;
b) 涉及不同专业领域、不同检测项目至少派一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评审员数量应覆盖全部申请范围;
c) 评审员一般应从获证评审员库中选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聘请技术专家;
d) 应充分发挥疾控、药检、环保、水利、司法鉴定等系统行业评审办公室和行业技术专家的作用,有效利用专业评审员资源。
6.1.1.1.2 组成评审组的成员名单须征求发证机关意见,名单确定后及时出具评审通知书,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 评审组成员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b) 评审的相关要求;
6.1.1.1.3 评审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评审组,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6.1.1.1.4 评审组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协商确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6.1.1.2 评审组评审
6.1.1.2.1 评审要求
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相关专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以及其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按照《评审通知书》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6.1.1.2.2 评审组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及有关记录。包括:
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含网络电子版);
b)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c)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及其所列提交评审材料和有关评审工作记录(部分技术考核评审记录通常由评审组封存,交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保管);
d)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整改项的验证材料及整改报告。
6.1.1.3 评审中心核查评审材料
评审中心组织核查评审组所提交评审材料,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
表6.1.1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评审中心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含网络电子版) |
(1)评审组人员应在相应栏目内签字、字迹清晰可辩; |
2 |
现场评审签到表、现场评审日程表、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
(1)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的序号和样品/项目名称应与申请书的项目一致; |
3 |
资质认定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1份 |
(1)没有经过现场考核试验的项目均应抽查与其相关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没有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和评价结论的项目视为未进行现场考核; |
4 |
检验检测机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的验证材料及整改报告 |
(1)评审组开出的不符合项均完成整改,验证材料有据可查,并得到评审组跟踪验证或现场核查; |
5 |
授权签字人资格 |
(1)申请授权签字人的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相关专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以及其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
6.1.1.4 评审中心提出核查意见并与评审材料一同报送发证机关办理人。
a) 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发证机关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并报送评审材料;
b) 评审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评审中心应将评审材料全部退给评审组并说明具体原因,评审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1.1.5 评审工作时限及要求:评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该时限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6.1.2 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中心报送的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6.1.2.1 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要求、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 不予许可。
6.1.2.2 审核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6.1.2.3 审批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6.1.2.4 出具许可决定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并及时将材料送交至受理大厅。
6.1.3 送达
6.1.3.1 受理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送达申请人,并打印送达回证。
6.1.3.2 受理窗口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3.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6.1.4 归档
6.1.4.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申请书;
b) 评审报告;
c) 受理决定书;
d) 评审通知书;
e) 行政许可决定书;
f) 送达回证;
g) 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h)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i)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1.4.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2 延续(复评审)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申请。
6.3 扩项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申请。
6.4 实验室名称、原地址名称变更
6.4.1 决定
6.4.1.1 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 不予许可。
6.4.1.2 审核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6.4.1.3 审批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6.4.1.4 出具许可决定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并及时将材料送交至受理大厅。
6.4.2 送达
同6.1.3。
6.4.3 归档
6.4.3.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b) 受理决定书;
c) 行政许可决定书;
d) 送达回证;
e) 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批文或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变更地址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f) 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法律责任义务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
g) 新证书或证书附表复印件;
h)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i)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4.3.2 工作时限
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5 工作场所迁址
6.5.1 评审、决定和送达
同首次申请。
6.5.2 归档
6.5.2.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申请书;
b) 评审报告;
c) 受理决定书;
d) 评审通知书;
e) 行政许可决定书;
f) 送达回证;
g) 证书或证书附表复印件;
h)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i)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5.2.2 工作时限
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6 执行标准变更
6.6.1 评审
6.6.1.1 评审中心可以指派一名或若干名评审员/技术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函审并出具评审通知书。
a) 涉及不同专业领域、不同检测项目的,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分别指派一名专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
b) 对于疾控、药检、环保、水利等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准变更的,应充分发挥行业评审办公室的业务督导作用,可以统一委托他们组织对本行业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变更的评审工作。
6.6.1.2 评审员/技术专家形成签字的书面文审意见及结论,内容应明确:
每一个新、旧标准的关系,具体变更情况描述,是否涉及检测技术指标、检测设施环境和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实质内容变化,是否影响或扩大了原资质认定检测范围。
6.6.1.3 评审员/技术专家向评审中心上报经签字确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6.6.1.4 评审中心提出核查意见并与评审材料一同报送办理人。
a) 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并报送评审材料;
b) 评审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评审中心应将评审材料全部退给评审组并说明具体原因,评审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6.1.5 工作时限:45个工作日。
6.6.2 决定要求
同6.1.2。
6.6.3 送达要求
同6.1.3。
6.6.4 归档
6.6.4.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b) 受理决定书;
c) 评审通知书;
d) 行政许可决定书;
e) 送达回证;
f) 证书或证书附表复印件;
g)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6.4.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7 补领证书
6.7.1 决定和送达环节要求
同6.1.2和6.1.3。
6.7.2 归档
6.7.2.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b) 受理决定书;
c) 行政许可决定书;
d) 送达回证;
e)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g)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7.2.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8 减项
6.8.1 决定和送达
要求同6.1.2和6.1.3。
6.8.2 归档
6.8.2.1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书面说明;
b) 受理决定书;
c) 行政许可决定书;
d) 送达回证;
e) 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f) 其他应归档的有关证明材料。
6.8.2.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7 业务流程
JL-XK-03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流程图(见附录A)
8 业务文件和记录
8.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见附录B.1 |
8.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
见附录B.2 |
8.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 |
见附录B.3 |
8.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
见附录B.4 |
8.5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见附录B.5 |
8.6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见附录B.6 |
8.7 委托代理授权书(模版) |
见附录B.7 |
8.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8 |
8.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9 |
8.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 | 见附录B.10 |
8.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 | 见附录B.11 |
8.12 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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