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时间:2024-12-05 01:30:01 浏览:198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