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