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时间:2024-12-05 21:30:01 浏览:927次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