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时间:2024-12-05 17:00:01 浏览:750次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22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