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时间:2024-12-06 02:00:01 浏览:241次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