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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