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时间:2024-12-06 02:30:01 浏览:335次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