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时间:2024-12-07 01:30:01 浏览:151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