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时间:2024-12-06 04:00:01 浏览:137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