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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