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时间:2024-12-06 04:30:01 浏览:384次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