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时间:2024-12-05 16:30:01 浏览:537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