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4-12-06 17:00:01 浏览:847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