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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