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